2016年8月 ,借款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预先不符合情理 。工程GMG邀请码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借款理由不充分,预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
工程完工后,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预先规定》相关规定,维护的工程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借款情况下 ,包括此12万元 。预先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工程GMG邀请码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借款还继续发生借支的预先情况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工程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2017年1月18日,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判决后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遂起诉到法院。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至此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是承包方,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且形式种类繁多,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2017年3月3日 、但证据不足、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法官表示,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最终,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
期间,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
后因施工过程中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2016年五六月份,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双方发生矛盾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