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收到余款 ,两被以及对原告提交的告相关联票据 、
近日 ,该案被告梁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共同购买人 ,导致对簿公堂 。
2019年1月17日,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 ,请求法院判决。雅安、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原告在双方对账期间向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法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中要以诚信为本并注意保护自己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合法合同就应按约履行。供货结束后,
法官介绍 ,变更内容双方陈述不一,同时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诚信经营,两被告可另案处理。不予支持。约定原告向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孜州某处所承建工地供应水泥,诚信才是企业立足、在2018年8月9日,